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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术后致残赔偿法律依据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0-3-6 22:46:56

年4月17日,原告斯琴巴雅尔因医院并行胆囊切除手术。术中,斯琴巴雅尔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原告现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致使本事故的发生,故要求被告赔偿我方各种费用.00元。

医院辩称:原告斯琴巴雅尔在我院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中发生麻醉意外,经我院积极抢救,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属实,但该事故不是我院医疗过错造成,麻醉意外是外科手术治疗中出现的不可抗力,我院不承担责任。

年4月17日,原告斯琴巴雅尔因反复右上腹疼痛3年住院入医院,被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炎症、右肝内胆管结石。同年4月19日,医院对原告斯琴巴雅尔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于11时30分左右,原告斯琴巴雅尔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斯琴巴雅尔心跳恢复为窦性,自主呼吸恢复,但斯琴巴雅尔神志未恢复,无压眶反射,无明显对光反射,并伴有间歇性抽搐。后经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原告斯琴巴雅尔一直处于植物状态。年6月28日,医院治疗,年7月25日,原告斯琴巴医院。

年3月31日,旗人民法院委托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书认为:1、斯琴巴雅尔因反复右上腹疼痛3医院,医院经检查后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炎症,右肝内胆管结石”是成立的,术前无心肺疾患病史,无麻醉禁忌症,医院选择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是可行的。2、患者术中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认为与术中二氧化碳气腹所致的高碳酸血症及手术刺激所引起的迷走神经反射有关。3、医院在为斯琴巴雅尔治疗过程中存在麻醉监测措施欠完善、抢救设备配置不完善的情况,对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及预后估计不足,4、所提供的病例资料有多处相互矛盾。结论:医院在斯琴巴雅尔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责任。年5月27日,法院再次委托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斯琴巴雅尔的残疾程度和护理依赖、继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结论为:斯琴巴雅尔的残疾系1级,护理依赖程度系完全护理依赖,斯琴巴雅尔的所需医医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基础,适当考虑物价调整因素及有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为妥。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经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于被告在为原告斯琴巴雅尔治疗过程中存在麻醉监测措施欠完善、抢救设备配置不完善,所提供的病例资料有多处相互矛盾,对原告斯琴巴雅尔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医院的责任致使原告斯琴巴雅尔目前处于植物状态,对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斯琴巴雅尔在本事故中无过错,不应减轻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的伤残等级系一级,护理需完全依赖性护理,原、被告在诉讼中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对于继续治疗费问题,根据鉴定结论及病人的实际情况,不宜一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医院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21元。原告斯琴巴雅尔行胆囊切除术的医药费元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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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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