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5月21日,原告临床诊断为“新生儿窒息”,病史表明“患儿系G1P1孕41周十3天,生理产,羊水浑浊,Apgar评分5分-7分,生后哭声不畅,青紫予气管插管。检查所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建议必要时MR检查”。
年5月28日,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各项检测,各项指标依旧异常,头颅平扫1.5T33检查所得“左侧基底节及胼胝体膝体压部异常信号影,考虑为脑缺氧缺血性脑病”;年6月2日原告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代谢性酸中毒”。
因原告状况较差,其父母于年6月12日带原告辗转x医院;于年3月-7月前往x医院做诊断及康复治疗等产生一系列费用。
二、患方观点
1、被告方不遵循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的引产指南,滥用米索前列酵,导致新生儿窒息,且故意隐藏基本的胎心监护和新生儿生后快速评估的记录,严重不尽职不尽责,此举是原告损害后果的直接前提原因。
2、虽然x省医学会指出患者家属可能存在自身延误治疗时机,但结合实际情况,年初爆发新冠疫情,原告所在区域封控,导致原告父母无法前往一线城市确诊及治疗,且本身婴幼儿的发育,非儿科专业人士无法有正确认识,该情形应当被考量在内;
3、从情理上考量,为人父母,无放任小孩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观意图,实在是出于不知情、不了解。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应当按照90%的比例确定被告的损害责任比例。
三、医院辩称
对医疗损害的事实无异议,原、被告已经共同委托x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双方是同等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同意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康复费不属于治疗费用,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60天,护理费按元/天计算天,交通费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鉴定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已支付鉴定费元。
四、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原告戴某言,男,年5月21日生。本例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使用米索前列醇超过了规范规定的单日最大剂量,且采用米索前列醇口服的给药途径,未采取《妊娠晚期促子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所推荐的产道给药,反映使用米索前列醇不规范。
2.诊断宫缩乏力依据不够充分,使用缩宫素静滴有欠慎重,且使用缩宫素期间未对孕妇加强监护,不能证明孕妇在应用缩宫素期间不存在宫缩过频的情况,且孕妇在使用缩宫素后其产程进展过快,但未及时停用缩宫素,说明医方的缩宫素应用无指征且不规范。
3.病历书写不规范。
六、庭审意见
本院结合被告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参考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以70%为宜。原告损失合计.97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决,x医院赔偿.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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